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違反一項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主要負責人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處主要負責人五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兩項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主要負責人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處主要負責人六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三項及以上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主要負責人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處主要負責人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法律規(guī)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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